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