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制止、劝诫;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