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