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判处刑罚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监护的,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妥善安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关注父母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防止出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