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