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公安、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进入的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