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采取亲属抚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和教育救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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