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弃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监护侵害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和动员村(居)民提供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的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求助,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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