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改善适宜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场所与设施,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对社会力量兴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应当在项目用地、信贷、规划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和侵占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确因市政建设规划调整需要征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在征用前先行规划和择地新建不小于原有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