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机场、港口、建筑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