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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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机场、港口、建筑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第一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 第十一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 第二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 第三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 第十三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且在本省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 第四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 第十四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由依法取得检验资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五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 第十五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 第六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六条 本省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逐步... 第十六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配备相应的... 第七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 科学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域和零排... 第十七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入机动车低排放区域或者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八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十八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第九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燃料。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 第十九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 第二十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由县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排放...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8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