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