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二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