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