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基础数据,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以及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等信息的综合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