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由依法取得检验资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其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措施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