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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