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