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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