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