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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