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入机动车低排放区域或者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