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 科学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入低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应当满足低排放要求,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应当满足零排放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