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二)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三)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四)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五)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