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燃料。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生产、销售的汽油的全年蒸气压限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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