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