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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