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