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前,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等,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位放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范围免费进行定位放线。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定位放线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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