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重新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同,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