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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