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修编或者另行编制。 依据本条例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再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