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