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要求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