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其他村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