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后,村民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村民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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