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前,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核验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工。核发机关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该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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