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应当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