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依照本条例应当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村镇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村镇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