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