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