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