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新品种权证书与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新品种权的证书、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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