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受委托方不得超过委托范围生产、代销,不得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林木种子在生产、包装、贮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不得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