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