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使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