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标准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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