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检疫证明。 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林木种子商品信息,并在销售页面公示种子标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林木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种子标签进行查验核实,记录有关交易信息,并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