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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