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