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公布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单位和个人保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