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 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经费;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经费; (四)森林火灾预防巡查经费; (五)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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